(一)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
(三)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四)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工业有毒有害废物、噪声、振动、辐射放射和农业、农村以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购源审批的现场核查、资料的审核和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申领的初审及核查工作;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及监管。
(六)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跨区污染纠纷以及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对全市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监督、协调下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区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八)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各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按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市审批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各区开展排污申报核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十)组织开展自然生态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监督做好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组织协调江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的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工作,负责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环保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
(十二)指导、检查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审核各区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的有关材料,并汇总上报;跟踪资金的落实情况,参与稽查资金的使用。
(十三)负责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和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五)制定环境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管理环保市场,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环保科研和环境科学成果鉴定、评奖、交流和推广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环境科学学会工作。
(十六)指导、协调各区环保部门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各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